拍 卖 规 则 Auction Guide

《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释义:

(一)“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是指经本公司认可,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图录内有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七)“保留价”是指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拍卖品的最低价。

(八)“估价”是指在图录后标明的拍卖品的估计售价,并非确定的拍卖价。

(九)“落槌价”是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十)“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的落槌价比例向拍卖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出售收益”是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图录费、镜框费、装裱修复费、鉴定证书费、包装运输费、保管费等。

(十三)“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购得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款、佣金和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第三条 瑕疵不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被视为已经进行过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了解并认可拍卖品的现状,表明愿意承担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拍卖人签署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同时授权拍卖人对拍卖品进行各种形式的展览、展示,并制作拍卖图录及各类宣传品,拍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五条 委托人保证

(一)、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尽己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人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其违反上述保证,拍卖人有权利中止拍卖,致使拍卖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人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二)、拍卖品从境外带入的,委托人应承担拍卖品的合法通关责任,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相关纠纷的与拍卖人无关。

(三)委托人保证自己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品。如其违反本保证,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拍卖品保留价

由委托人和拍卖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后,如需变更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险条款

(一) 在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

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拍卖人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二) 因自动投保而产生的保险费,如果拍卖品成交,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从落槌价中扣除。

(三)凡属因拍卖人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包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佣金、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物质自然变化、地震、海啸、战争等)造成拍卖品毁损或灭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止。(本规则中所涉及通知方式均包括:书面、短信、邮件、微信等)

第八条 拍卖决定权

拍卖人就该拍卖品是否适合拍卖、分拆或合并拍卖品、拍卖的地点、时间、顺序、方式及拍卖图录中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九条 未上拍拍品

拍卖人认为拍卖品不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人应于拍卖开始前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费取回该拍卖品。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收取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期前任何时间,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同时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方可取回拍卖品。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引起的争议或索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出售收益支付

(一)出售收益拍卖人以人民币结算支付。

(二)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三)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以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后款项支付委托人。

(四)如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后款项支付委托人。

(五)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依法纳税,拍卖人将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落槌价百分之三的个人所得税。(若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买受人延迟支付委托人权益

成交日后90日买受人未付款,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下方案:

(一)书面通知拍卖人,要求终止委托并取回拍卖品,拍卖人无条件将拍卖品退还委托人。

(二)书面委托拍卖人协助起诉买受人追索拖欠的拍卖款,不论追索是否成功,委托人应向公司支付所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拍卖品未成交

若拍卖品未成交,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委托人允许拍卖人对此拍卖品招商,同意以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代为出售,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如最终未能出售,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日起三十日内自费取回该拍卖品。超过上述期限,每逾一日,拍卖人有权按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收取保管费,并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四条 拍卖品图录

拍卖人在对拍卖品进行展览、出版、图录、公告中,对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不够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因摄制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件为准。

第十五条 竞买人之查看责任

竞买人有权在拍卖前查验拍卖品的原物,充分了解拍卖品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伪、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师权力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担当拍卖师者,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价,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将该拍卖品进行重新拍卖。

第十七条 竞买人登记

 参加竞买的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竞投登记手续,支付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在每次拍卖会前的特别告示中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竞价的唯一凭证,无论是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第十八条 竞买保证金

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七日内,若未能竞得拍品,则全额无息返还;若竞得拍品则转变为竞得拍品价款的定金;当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拍卖无法实际成交时,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优先清偿本公司的佣金、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费及其他损失,剩余部分用于支付给委托人,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决定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委托竞买

由于委托竞买是本公司为竞买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竞买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拍卖品的购买价款,并应在付清购买价款后三十日内办理提货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以及搬运、贮存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欠款处理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拍卖人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 若买受人购买多件拍卖品且在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

书面指定支付哪件时,拍卖人有权决定已付款项的分配方式。

(二) 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1)就买受人

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就该项拍卖品按照落槌价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保管费。

(三) 在买受人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前,买受人因任何原因

留置在本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由本公司占有,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全部相关义务,本公司有权处置留置物,处置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时,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四) 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赔偿(1

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利息、保管费);2)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3)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五)经委托人同意将拍卖品再行拍卖,买受人应当支付原拍卖中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落槌价款低于原拍卖落槌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支付币种

 所有款项买受人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以外币支付的,应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兑换率为准。兑换人民币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兑损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拍卖品出境

买受人如需将拍卖品携带出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与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拍卖人或本公司)、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免除责任: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拍卖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会图录上的《特别告示》是本《拍卖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以及在执行本规则中发生争议的,拍卖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O一九年十二月实施, 本规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